某机械仪器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某粉体机械有限公司、张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无锡市某粉体机械有限公司聘请了姚俊华律师。该案中,原告某机械仪器有限公司为德国企业,很注重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姚俊华律师在接手该案件后,从无锡市某粉体机械有限公司是否侵权以及是否有过错等角度进行了法律分析和庭前准备,设置了多重预案,在与法院和原告进行接触,阐述观点后,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诉讼,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号
原告某机械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陆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无锡市某粉体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俊华,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无锡市某粉体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0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人民币3,355元。
审 判 长 陆某
审 判 员 吴某
代理审判员 韩某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某